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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鱼 2006-02-02 07:15
宪法

大韩民国的第一部宪法于1948年7月17日通过。韩国在追求民主的发展中历经政治动乱,韩国宪法先后经9次修改,最后一次修宪为1987年10月27日。

现行宪法体现了迈向充分民主的重大进步。除法定修宪程序外,宪法中还作了很多重大的更改,其中包括削减总统的权限、加强立法的权力,以及进一步加强保护人权的措施等。特别是新的、独立的宪法法庭的创建及其成功的运作,在使韩国成为一个更民主、更自由的社会中起了重大作用。

韩国宪法包括序言、130项条款和6个补充规定。宪法共分10章:总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会、行政、法院、宪法法院、选举管理、地方政府、经济和修改宪法。

韩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主权、三权分立、寻求南北韩和平民主统一、寻求国际和平与合作、依法治国,以及国家负责促进国计民生。

宪法规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它在序言中不仅阐明大韩民国的目的是要“进一步加强基本自由与民主秩序”,而且要使三权分立和依法治国制度化。宪法采用了由议会原则补充的总统制,为各政党提供了宪法权利和保护,同时规定了它们不得危害自由与民主政治秩序的义务。

宪法第10条指出,“宪法确保所有公民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有责任确认和确保个人拥有基本和不可侵犯的人权”。根据这一基本条款,宪法赋予了个人以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这已成为民主国家的准则。

这些权利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自由,要求快速公正审判的权利,居住自由,择业自由,隐私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和结社自由,以及享有诸如选举权和担任公职在内的从政权。
 
此外,国家还保证国民享有各种社会权利,如受教育权、工人独立结社权、工人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环境权。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因宪法未加详尽列出而被忽视。该条款还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必须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众福利之时,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将不被侵犯。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所有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即纳税义务、工作义务和法律规定条件下的国防义务。 现行宪法中值得注意的是设立宪法法院,用以保护宪法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通过国家确保个人财产,鼓励企业与个人在经济领域里的创造性以及享有自由实现自由市场经济。它还规定,国家可以调整和协调经济,以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和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民主化。

修改宪法要有区别于其它立法的特别程序。只有总统或国会的大多数议员可以提请修改宪法。修改的宪法须经国会与全民公决一致同意方能生效。前者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赞成,后者必须要在半数以上的合法选民中有超过半数的人赞成。

沈鱼 2006-02-02 07:16
总统

大韩民国的总统是最高行政长官,由全国范围内的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总统任期为5年,不得连任。总统不得连任的法律规定,确保避免任何个人长期执掌国家的权力。根据宪法规定,当出现总统伤残或死亡的情况时,总理或国务会议成员将临时代理总统之职。

在现行政体下,总统担当6项主要职能。

首先,总统是国家元首,在政府系统和外交关系中象征和代表整个国家。

总统接见外国使节,颁发嘉奖令和授勋并实施大赦。总统有义务维护民族独立、领土完整、国家的连续性和维护宪法。此外,总统的特殊使命是为韩国的和平统一而奋斗。

其次,总统是最高行政长官,有责任推行由立法机关通过的各项法律,并通过发布命令和训令来使法律得以实施。总统全权领导国务会议、各类咨询机构和行政部门。总统有权任命大韩民国的官员,包括总理和行政部门的长官。

第三,总统是全国武装力量总司令,拥有广泛的制订军事政策的权力,包括宣战权。

第四,总统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决策者。总统有权任命和派遣外交使节,与外国签订条约。

最后,总统是主要的政策和法律的制订者,可以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亲自或以书面形式向立法人员说明自己的观点。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国会可以利用弹劾程序限制总统,使其最终对宪法负责。

沈鱼 2006-02-02 07:18
国家行政机构

根据韩国的总统体制,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并由其主持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总统单独负责决定政府的各项重要政策。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同意。作为总统的主要行政助手,国务总理在总统的领导下监督各部的工作和管理国务调整室的工作。国务总理有权参与制定重要的国家政策,并出席国会举行的各种会议。

有2位副总理处理总理所委派的特别事务。财政经济部长官和教育人力资源部长官同时担任副总理的职务。

国务会议成员由总统根据国务总理的推荐任命。国务会议成员有权领导和监督自己的行政部门,筹划重要的国家事务,代表总统出席国会会议并说明自己的观点。国务会议成员集体和个人仅对总统负责。

除国务会议外,总统还有几个直接由他本人掌管的部门制订和推行国家政策,这便是监查院、国家情报院、中央人事委员会和防止腐败对策委员会。这些部门的领导人由总统任命,但总统对监查院院长的任命须经国会认可。

监查院有权审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国营企业和有关组织的账目。监查院还有权检查政府部门滥用职权和政府官员的渎职行为。尽管监查院仅对总统负责,但调查的结果须向总统和国会报告。
 
国家情报院搜集国内外的战略情报及有关颠覆和国际犯罪活动的信息。该院还策划并协调政府的情报和安全活动。

中央人事委员会成立于1999年,负责对文职人员进行公正有效的管理。

防止腐败对策委员会于2002年成立。该委员会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腐败,制定和评估反腐败政策;促进反腐败教育和公共关系;审查检举报告和保护举报人。

沈鱼 2006-02-02 07:19
立法

国会是一院制的立法机构,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由273名议员组成,任期为4年。
 
国民投票选出的议员占国会议员总人数的六分之五,剩余的议员席位则在直接选举中赢得5个或5个以上席位的政党中按比例分配。

这种按比例的代表制度的目的,是任命在国会中代表全国性的利益,而不是代表地方利益的议员。

议员候选人必须年满25岁。每一选区以多数票选出一位候选人。

国会议员在国会以外对其在国会内发表的言论和在国会内所投的票不负责任。在国会召开期间,除有罪恶昭彰的犯罪行为外,未经国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留国会议员。

议员如在国会召开之前已被逮捕或被拘留,除有罪恶昭彰的犯罪行为外,在国会的要求下,必须在国会召开期间将其释放。

国会分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两种。根据法律规定,定期会议于每年9至12月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应总统要求和国会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要求召开。定期会议的会期不超过100天,特别会议的会期不超过30天。如总统要求国会召开特别会议,则必须明确会期和说明要求开会的理由。

除宪法和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必须有半数或半数以上议员出席会议及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议员投票同意,国会方能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若投票结果出现平局,该议案应视为被国会所否决。立法会议须向公众公开,但经半数以上与会议员同意,或议长考虑到国家安全利益认为有必要时,该规定可不予考虑。

宪法赋予国会诸多职能,但其首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其它职能包括批准国家预算、外交政策事务、对外宣战、向国外派遣军队、外国军队在国内驻军、检查或调查国事中的特别事务,以及弹劾。

弹劾动议必须经国会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议员同意提出。必须有多数议员投票同意方能批准弹劾动议。而弹劾总统的动议须经多数议员同意提出,并有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议员赞成方能成立。弹劾动议一经国会通过,弹劾案件须交宪法法庭审判。

国会选举议长1人,副议长2人,任期两年。议长负责主持全体会议、代表立法机构,并负责监督国会的行政。副议长是议长的助手,并在议长缺席时代理议长的职务。

沈鱼 2006-02-02 07:20
常设委员会

国会有下述17个常设委员会:国会运营委员会,立法与司法委员会,政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统一与外交通商委员会,国防委员会,行政自治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信息通信委员会,文化观光委员会,农业、山林、海洋与渔业委员会,产业资源委员会,保健福祉委员会,环境与劳动委员会,建设交通委员会,情报委员会和女性委员会。

国会常设委员会主席从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人数按国会规定配置。

委员会主席负责掌握程序,维持秩序并代表该委员会。各种议案和请求须交由常设委员会审查。这些委员会是执政党和在野党之间商讨不同见解的主要论坛。

按现行的国会法,拥有20名议员以上的政治团体,可以组成协商团,在国会党派协商中充当协商单位。
 
无党派议员如人数超过20人可以组成单独的协商团。各协商团选出自己的领袖和组织秘书,负责与其它协商团谈判和磋商。

协商团领袖研究国会的进程和全会及委员会的议程。

沈鱼 2006-02-02 07:21
司法

韩国的法院共分三级,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包括专门性的专利法院、家庭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内的地方法院。各级法院负责有关民事、刑事、行政、选举和其它法律事务的裁决,同时监督有关房地产注册、人口普查登记、保证金和司法公证等方面的事务。

大法院是最高法庭,审理下级法院和军事法庭所作出的裁决的上诉案件。大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同意。大法院的其它法官由大法官推荐,总统任命。大法官经国会同意后任期为6年,不得连任,年满70岁必须退位。大法院的其它法官的任期也为6年,根据法律规定任期届满可被重新任命,但年满65岁必须退位。

高等法院审理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出的关于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裁决的上诉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

专利法院作为一个受理上诉案件的中级司法机构审查专利局所作出的决定。大法院是裁决专利纠纷的最高法庭。

汉城和以下12个城市都设有地方法院,这12个城市包括:仁川、水原、春川、大田、清州、大邱、釜山、昌原、蔚山、光州、全州和济州。

家庭法院审理有关婚姻、少年和其它家庭案件。行政法院只受理行政案件。
 
汉城以外的地方法院还在本地区行使行政法院的职能。除上述各类法院外,还有军事法庭,负责审理武装部队成员及其文职雇员犯罪的案件。

沈鱼 2006-02-02 07:23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建立于1988年9月,是宪法体制的一个重要部分。第六共和国宪法采纳了新的司法审查制度,即成立了宪法法院,并通过建立特别的宪法裁决程序对有关宪法的问题进行裁决,以保护宪法和国民的基本权利。这部宪法充分体现了国人对民主的热爱。

大韩民国宪法授权宪法法院解释宪法、审查各种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对弹劾案和解散政党作出裁决,以及对权限纠纷和有关宪法方面的申诉进行判决。

宪法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为6年,可连任。该法院在汉城市内一幢5层楼的圆顶大楼内办公。这所大楼曾获得过韩国建筑奖。

到2001年12月31日,该院共审理了7,389宗案件(其中包括462宗涉及法规与宪法一致性的案件),判决了6,927宗案件,尚未判决的案件为462宗。

如此大量的案件表明,无论在现在还是将来,宪法法院在实现其目标——捍卫宪法和国民的基本权利-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沈鱼 2006-02-02 07:24
地方政府

大韩民国宪法第117条规定:“地方政府应负责处理当地居民的福利事务,管理财产,并可在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制订地方自治的规章制度。”

地方自治法于1949年通过。地方议会一直工作至1961年被军政府解散为止。

但是,20世纪70和80年代,地方经济飞速发展,加强了争取地方自治的要求。为了有效地满足这一要求,中央政府在80年代中期开始鼓励开展可行性研究,并计划恢复地方自治。

1988年,韩国政府修订了地方自治法。根据新的法律,韩国于1991年3月举行了市、郡、区的地方议会选举,1991年6月举行了广域市和道的议会选举。道政府长官和市长选举于1995年举行。

目前,韩国共有16个高一级的地方政府,其中包括7个广域市政府和9个道政府,以及232个低一级的地方政府,其中包括74个市政府、89个郡政府和69个广域市内的自治区政府。

地方社区的长官主管各自的市、部或区的行政事务,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地方行政职能包括中央政府委托的职能,例如管理公共财产和设施,以及评估和征收地方税和各种服务费用。高一级地方政府都有教育委员会处理各社区有关教育和文化的事务。

高一级的地方政府基本上在中央政府和低一级的地方政府之间起中间作用。

低一级的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区(邑、面、洞)系统为居民提供服务。每个低一级的地方政府管辖的若干个区作为其派出机构处理居民的需要。邑、面、洞的办公机构主要负责日常的行政和社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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