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社团法令》之起源

作者/杨培根 2007年08月07日 02:41:15 pm

【注:这是一篇关于我国《社团法令》的由来,以及结社自由权利的变迁的文章。它取材自历史学家谢文庆的硕士论文的改写本:《带上面具的同志》。那是一本研究“马来亚民主同盟”兴衰史的专论。本文资料主要取自其第11章。】

【培根说法/杨培根专栏】我国现行的《1966年社团法令》(Societies Act 1966)是1966年2月1日正式生效的法令。那是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过后才通过的限制结社自由的法律,在实施了22年后的1987年修订过。《社团法令》执行至今已有41年了。

独立前,我国采用的是另一项《社团法令》。当时,由于我国还未独立,这项法令不是国会通过的,所以它的英文名称是Societies Ordinance。

由于这数十年来,我国人民在《社团法令》下生活惯了,许多人还以为受这类法律约束是习以为常、理所当然的事。

其实,只要翻阅我国20世纪的历史,就会发现在某一阶段,我国人民享有更大的结社自由。有个时期,如果要组织社团或政党,无需向社团注册官申请注册;那时人民真正享有结社自由的基本人权。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一点,就得从二战后的情况谈起。

二战后没实施社团注册法律

1945年日军投降,二战结束后,英殖民政府顺利地重返马来亚。当时,为数上万的马来亚人民抗日军听信于曾具有法、英、日三重身份的间谍莱特的指示,放下武器,不抵抗英殖民军重返马来亚。

当时,马来亚不像印尼那样,为争取国家独立而群起反抗荷兰殖民军重返印尼。相反地,英殖民政府没遭受到马来亚人民的任何反抗,不费一枪一弹就轻而易举地重新掌握我国政权,随即在马来亚实施“英国军事统治”(British Military Administration,简称BMA)。

和平时期享有结社自由

战后三年相对和平的日子里,马来亚人民虽然生活艰苦,但享有短暂的较大的自由空间,基本人权不受太多法律的约束。可是,好景不常。英殖民政府经过三年的养精蓄锐,很快就“恢复了元气”,开始限制人民享有更多的自由民主权利,阻遏我国人民争取独立。他们逐渐缩小人民的民主自由空间,削弱我国人民的基本人权。

其中一项被削弱的重要基本人权,就是结社自由的权利,也就是人民自由组织起来的权利。1946年到1948年间,百业待兴,经济萧条,人民生活异常艰苦,所以要求改善生活条件的罢工行动,时有所闻。尤其在大园丘,大规模的工业罢工行动,经常都在发生。在这些罢工行动中,警民冲突是司空见惯的事。

战后和平时期,也就是英军重返马来亚时期,人民完全享有组织社团的自由,政府完全不限制人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在这个时候,共产党和私会党应运而生。参与罢工的园丘割胶工友及其他行业的工人,都参加这些组织。

二战前,英殖民政府原本有一项专门对付私会党的《社团法令》,但它不是对付一般社团和政党的法律。战后和平时期,英政府没使用过这项法律。

后来,鉴于胶工争取改善生活的罢工行动日益增加,英国大园丘种植公会的联合组织──“马来亚种植公会联合会”(United Planting Associations of Malaya,简称UPAM)要求政府重新通过战前的《社团法令》。他们提出的理由是,私会党活动猖狂,应控制结社自由的权利;各州分会纷纷要求,强制所有工会和社团申请注册。

据官方报道,私会党(如:洪门会等)和共产党组织(如:马来亚人民抗日军退伍同志会等)时而发生磨擦。这是因为二战后,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很融洽。不过,共产党武装起义爆发后,他们之间的矛盾逐渐消失,马共还得到他们的支持。

官方两种看法

如何处理私会党和共产党逐步扩大影响这件事,英殖民政府内部有两种迥然不同的看法。

警方从英殖民主义者的立场出发,认为应采用强硬手段对付私会党和共产党,如:逮捕、扣留、驱逐出境等。可是,一些英国官员如:柏诗(Purcell)等,由于向来都在处理华人社团的事务,对华社较为了解,所以不同意采取强硬手段。他们主张加强立法和加紧警方管制,以解决这个问题。初期,这种较为温和的手法占了上风。

可是,后来英殖民政府认为,由于全国屡屡发生不法事件,所以决定再次立法,控制社团和工会。

英国军事统治时期,政府并没立即实施战前使用的社团法律。那时,社团可以自由活动,完全不需要注册。人民享有结社自由。不过,如果有任何社团的活动,政府认为会危害安宁或国家福利的话,就可能宣布那个社团非法。

战前的《社团法令》重新实施后,人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政府宣布所有私会党为非法组织,其他社团则可以自愿申请注册,但政府不强制申请注册。

二战后新加坡最先援引《社团法令》

新加坡最先开始援引战前的《社团法令》。从1947年4月15日开始,社团注册法律重新开始实施。所有政党都极力反对这项措施,其中包括民主同盟,马共和马来国民党等。

在宣布社团必须重新注册的时候,政府并没交代清楚,应如何处理有别于一般社团的政党组织。英政府当时允许所有政党存在,不必申请注册。官方所提出的理由是:为了促进民主选举制度的发展。但是,政府并没公开正式宣布这一点。

官方说,社团必须注册,是为了阻遏无法无天的恶劣行为。民主同盟虽然不同意这个提法,但在1947年4月1日,民主同盟还是决定向政府申请豁免注册。后来,民主同盟也改变原有立场,接受了马来亚共产党的看法,反对《社团法令》。

各政党和组织的看法

各民族大联盟-全马联合行动理事会-人民力量中心也反对《社团法令》。民主同盟是这个大联盟的秘书。1947年5月11日,各民族大联盟的12个团体开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政府废除《社团法令》。

马共完全反对《社团法令》,理由是《社团法令》对政党的生存有莫大威胁。马共表明立场:除非政府废除《驱逐出境法令》和《煽动法令》,不然马共不向社团注册官申请注册,也不申请豁免注册。经马共一提,民主同盟也改变原有立场,接受马共的看法,反对《社团法令》。

马共在新加坡的公开代表张明今指出,马共当时不得不处于半转入地下的状况,政府应负起全责,因为“在《煽动法令》和《驱逐出境法令》下,我们许多同志都被驱逐出境,送到国民党统制下的中国,因而在中国被囚禁。”【见张明今声明全文:1947年5月1日《印度每日邮报》(Indian Daily Mail)】

张明今说,虽然政府公开宣布《社团法令》的目的是为了消灭打家劫舍的强盗,但法令却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如何对付这些强盗。

张明今在声明中说,“政府是不是还对我们所进行的政治活动,存有戒心和恐惧心理?我们则不得而知。”

亲政府的《海峡时报》在1947年4月16日的社论中也提醒政府,不应采取强制社团注册的措施,因为这可能会把马共“逼上梁山”,变成非法组织;这等于是在迫使他们完全转入地下。这么一来,马来亚将成为“英帝国查禁共产党的唯一国家。显然,没有人愿意看到,这个国家臭名远扬,而被形容为一个不开放的政府。”

政党豁免注册

鉴于反对浪潮此起彼伏,新加坡政府不得不答应修改法令;法令修改后,那些被政府认为是政治组织的社团,可豁免受制于法令。易言之,不受法令约束,因而不必申请注册。

1947年6月12日,《社团法令》修改了;法令修改后,总共有15个政治团体,包括民主同盟、马共、马来国民党等,不受《社团法令》限制而得以豁免注册。

可以看出,在殖民地时代,人民还享有一定的结社自由,尤其是从事政治活动的结社自由。这当然和当时有利的政治氛围有关,那是各民族团结一致抗争所取得的成果。在那种大气候下,英政府不得不尊重人民的基本人权──结社自由。

目前,国家已独立了,又处于和平时期,我国人民结社自由的基本人权,本应得到更好的保障才对。但是,真实的情况又是如何呢?只要看看现行的《社团法令》,就可得到答案。

目前的《1996年社团法令》

相比之下,目前,我国人民的结社自由权利每况愈下;现行的《1996年社团法令》完全限制了我国人民的结社自由。

这项法令不只适用于普通的社团和组织,也适用于政党和政治组织。所有社团,包括政党,都必须注册;不像战后相对和平时期,政党可豁免注册。我国也没通过一项特别法令,保障人民组织政党的自由。这是民主法治国家应遵循的原则。

恰恰相反,我国限制政党活动,违反民主法治和基本人权的法律,越来越严峻。民间自由活动的民主空间,几乎被剥夺殆尽。只有亲执政党的组织,才能享有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他们申请注册,在一两天内就可获得批准(如:新巫统的注册在一两天内就获得批准)。

反观对执政党持有不同意见的政党和公民社会组织,情况完全相反。即使他们向社团注册官申请注册,被批准的机会微乎其微。有的组织和政党的申请则因脆弱的理由而被拒绝,例如:马来西亚社会主党申请注册已近十年,还不被批准。为此,他们诉诸法律,希望法庭为他们主持公道。申请获得批准的希望,仍然遥遥无期。

管制组织和社团的法令

以目前来说,任何团体或组织可选择根据三项法令的其中一项申请注册。这三项法令就是:《社团法令》、《商业注册法令》及《公司法令》。只要根据其中一项法令注册,就是合法团体,可以合法活动。

一些公民社会组织(即:非政府组织)原本想根据《社团法令》注册,但由于法令条文严峻,社团注册官有广泛权力,对社团申请注册要求苛刻,尤其对不属于执政党的政治团体,要求更加挑剔,注册不容易批准。所以,公民社会组织,只好退而求其次,选择在另两项法令下注册,成为合法组织,以商号或者公司名义活动。

结语

从《社团法令》的滥觞,可以看出,这类法律原本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私会党活动,阻遏他们的不法行为。虽然英政府公开宣布,法令堂而皇哉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罪犯,但事实上却被用来限制人民结社自由的基本人权。

不过,对于作为民主政治象征的政党,即使是反殖抗英的政党,英殖民政府还“网开一面”,豁免注册,享有结社自由的权利。只有在反殖浪潮高涨,进入战争时期,英政府才对民间的结社活动加紧限制。

反观我国独立后,尤其在此和平时期,民选政府对待民间结社自由所采取的立场,确实令人大失所望。民选政府理应还我结社自由的权利,却反而把民间的结社自由权利严加限制。

看来,民选政府在民主进展的列车上,不是在向前奔驰,而是迅速向后倒退,以快铁的速度滑向非民主的道路。

为了我国民主法治的向前发展,民选政府是不是应该紧急煞车,配合国际民主大潮流,朝着民主大方向快速前进?

若非如此,我国以及顽固不化的执政党肯定将被历史大洪流远远抛在后头。这将印证了一句至理名言:“沉舟侧畔千凡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到时,后悔已为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