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算不算是强奸?

http://www.xsbhgd.com/qjz.htm

这是一篇叙述强奸罪的文章。。。
其中在“一、概念与构成”当中的“4、主观要件”,也就是以下。。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在这里想问问大家,如果男生是具有奸淫目的,并且做出强行行为如抠摸、搂抱、及“等等”,虽然在“差一点”的时候,经过女生苦苦哀求之后决定放弃接下去禽兽般的行为(注明:该男生与该女生是男女关系,男生已经满十八岁[ 贴切一点来说,已经是成年了] 女生则未满十六岁),但是日后男生对该女生频频做出相同的事情,而该女生每一次都苦苦哀求和反抗,该男生始终都没有“得到”。。。试问大家,女生长期的受到这样的肉体伤害,从法刑来说,这样算是强奸吗?还有,该男生将会触犯怎样的罪刑?

应该是非礼吧。。。

意图强奸比较贴切. . .

问得咁詳細, 莫非閣下想. . . .

引用第2楼omega007于2007-10-01 01:20 AM发表的 :
意图强奸比较贴切. . .

问得咁詳細, 莫非閣下想. . . .

我都没女友。。。。
希望各位能提供详情!!

而且每个国家的标准也未必一样。。。

引用第4楼john790515于2007-10-01 02:08 PM发表的 :
而且每个国家的标准也未必一样。。。

就马来西亚来说呢??
谢谢

强奸的定义,应该是男生的性器官已经在女生不情愿的情况下进入女生的性器官,方能构成强奸。
从楼主给的案例来看,应该不能构成强奸。

但意图强奸和非礼,倒是成立的。
一来女生当时可能情愿,但过后反口说不情愿的话,通常还是对男生不利。
二来女生未满16岁,情不情愿都已经不是重点。

在别的论坛看过如此一个案例,就是男的和他未满16岁的女朋友已经发生过性行为,
可是他们在那女的16岁过后分手,女的不忿气,跑去告那男的强奸。
虽然当时那女的是在情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但如果要告那男的,对那男的情况还是很不妙。
结果那男的只好软硬兼施,和那女的在回一起。 [s:19]

这世上的确很多此类型的山番薯。
建议楼主去询问律师专业的意见吧。

引用第5楼pig_pig于2007-10-01 03:42 PM发表的 :

就马来西亚来说呢??
谢谢

六楼已经说得相当清楚了,也给了你很好的建议。。。

请问你是不是出事了?

这是台湾的,未满18岁的有罪。。。
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