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叙述强奸罪的文章。。。
其中在“一、概念与构成”当中的“4、主观要件”,也就是以下。。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在这里想问问大家,如果男生是具有奸淫目的,并且做出强行行为如抠摸、搂抱、及“等等”,虽然在“差一点”的时候,经过女生苦苦哀求之后决定放弃接下去禽兽般的行为(注明:该男生与该女生是男女关系,男生已经满十八岁[ 贴切一点来说,已经是成年了] 女生则未满十六岁),但是日后男生对该女生频频做出相同的事情,而该女生每一次都苦苦哀求和反抗,该男生始终都没有“得到”。。。试问大家,女生长期的受到这样的肉体伤害,从法刑来说,这样算是强奸吗?还有,该男生将会触犯怎样的罪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