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还是不敢?

宗教的本义,是指对人的言行外在和内化的规范,这是对宗教的约定俗成概念。我身边不乏回教徒友好,总认为他们的宗教观念比较被动,特别是对《可兰经》的诠释也很无奈。今天讨论到国民大学教授诺拉尼奥曼(Norani Othman)的著作《回教妇女及回教极端主义的挑战》被查禁,大部分人的反应竟是“不应以女性主义谈敏感的宗教问题”;我说,这种陈腔滥调应该是从内政部那里学的。

禁书违反《可兰经》精神

我不是信徒,对《可兰经》的认识是贫瘠的;但身为女性,对《回教妇女及回教极端主义的挑战》被禁,单单看到“妇女”两个字,心里还是非常遗憾。扪心自问,许多非回教徒因不了解回教教义,认为它鄙视女性的刻板印象抹之不去。国人或大部分回教徒即使承认自己浅薄的“主流”概念,即回教姐妹(Sister In Islam)纯属一家之言,甚至认为她们乖离回教的教义。

诚然,批判的角度,本质上是独立的,我们应当参阅此书后才下定论。无论如何,这种片面之词还是一种惯性伎俩而已,禁书的做法实在不敢恭维。如果“主流”是指掌握、拥有、获得说话权和机会,却遏止他人的言论自由,或者发表违背良心之论,这行为本身就违反《可兰经》的教诲。《可兰经》第四章妇女(Al-Nisa)第135节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和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应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于关切富翁和贫民的。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 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那末,真主确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

一夫多妻制

回教教义引发的“一夫多妻制”(Polygyny)问题,我难以苟同。一般学术用语多采用Polygamy一字,但其实只是“多人婚配、群婚”的意思,雄雌混淆互用;因此泛指一夫多妻制,Polygyny才是正确的。我尝试以非教徒的角度做几点分析。

我认为《可兰经》的做法是:先从设定规则制度着手,显现当时社会传统的缺点,再指点人们实践的态度。首先,认识回教的前提概念是:回教徒以《可兰经》为基本经典,其次是回教先知穆罕默德(Prophet Mohammad ‘may peace be upon him’)传教、立教的言行记录,又称“逊奈”、圣训(Sunnah,即行为、常道)为信仰和制法的依据。

在某些特殊条件及环境之下,一夫多妻的作法是“准许的”(permissible)而非强制性(obligatory),因此,回教徒朋友常常说一夫多妻制是宗教职责,显然是错误的观念,更不是所谓的“天谕”(sudah ditakdirkan)。

细读《可兰经》,这乃是有条件的,但一夫多妻制不是信仰的条件,更不是务必遵行之事。著名回教学者尤索夫阿里(Abdullah Yusof Ali)提出的两个条件是:一、他应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二、假使一个男人娶了第二个或第三个妻子,则她们二人必须享有与元配完全相等的待遇和权利。每名妻子都获得相同的待遇、衣食享受和关爱,乃是任何一个多妻男子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

另外,我参阅一些回教书籍,发现允许一夫多妻制度的情况大同小异,这里摘录让大家参考:

一、妻子患有重病时,如果由另一个妻子照顾子女和需要,丈夫会更圆满;这样,她也可以照顾病重的妻子。

二、妻子证实不孕,丈夫可娶第二个妻子,让他后继有人。

三、妻子精神不健全。

四、丈夫发现妻子的性格恶劣,却不能改变她。

五、妻子擅自离开夫家,随后性格叛逆,难以改变。

六、战争时期,大部分男人被杀害,留下许多妇女。

七、如果男人觉得需要第二个妻子满足其生理需要,但前提是必须有经济能力养活她。

穆罕默德的婚姻

回教出现前,阿拉伯人流行的其中一个陋习就是活埋女孩,其社会上多妻的婚姻方式已甚普遍存在且根深蒂固,妻妾等同男人的奴隶。

探讨一夫多妻制,首先要交代回教先知穆罕默德的婚姻背景。在穆圣25岁时,结婚对象是40岁寡妇卡蒂泽(Khadijah Binti Khuwalid);随后,穆圣一直和夫人共同生活,直他年届50岁。在夫人有生之年的28年内,他从未再有过其他婚姻。妻子去世后的第二年,才娶了孀妇索乌德(Sawdah);由于其丈夫为履行穆圣交付的任务而殒命,穆圣于是给她庇护,与她成婚。后来,穆圣才娶了他最要好朋友(Sahabah)阿布巴加(Abu Bakar)的女儿艾莎(Aishah)。根据记载,她是众妻中唯一的单身女子,而今后的11桩婚姻都以庇护为由,对象皆是寡妇或长者。

记载中,穆圣曾说过:“一名男子迎娶一个以上的女人,但无法公正对待他们,他将会面对瘫痪的噩运。”所以,古阿拉伯的一夫多妻制的实践,特别是像先知以慈悲为怀的情操和现今为了情欲爱恋的模式有天渊之别。

这个课题需要以严肃而诚挚的态度去探讨和思考女性的婚姻和社会地位,因为回教教义接纳并劝导世人男女两性之间是平等的;《可兰经》第49章寝室(Al- Hujurat)第13节说:“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

《可兰经》的一夫多妻制原则

首先,《可兰经》第四章妇女(Al-Nisa)第三节提到:“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末你们可以择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

这段经文是在“吴侯德战役”(THE BATTLE OF UHUD)发生后下降的。许多回教徒男子阵亡在该场战役中,留下寡妇和孤儿,照顾他们的责任理所当然落到生还的回教徒弟兄们的肩上。迎娶那些因丈夫阵亡而留下的孀妇为妻,是为了名正言顺地保护和照顾那些孤寡。《可兰经》已经作了这样的警告,为的是保护孤儿的权益,并阻止监护人对其家眷作出不公平和不公正之事。

从这历史背景的渊源显然可以作出一个结论:一夫多妻的婚姻方式并不是回教发明创造,更不是男信徒的职责。鉴于当时一夫多妻的风气太泛滥,它其实是一节反一夫多妻制的教义。在前回教时代,男人想要多少女人就可娶多少女人,还可以“残酷地不公平地对待她们”,而不受任何惩罚。所以《可兰经》限制四个,且只在男人可以负担的情况下允许。

再者,真主阿拉也指出人类的弱点,第四章妇女(Al-Nisa)第129节说:“即使你们贪爱公平,你们也绝不能公平地待遇众妻;但你们不要完全偏向所爱的,而使被疏远的,如悬空中。如果你们加以和解,而且防备虐待,那么,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

这说明《可兰经》清楚地表明,一夫多妻制是不正确的。基于历史渊源,回教倡导的是确保社会的经济和正义,而《可兰经》鼓吹的是赈济贫者、不欺负妇女的观念。第四章第三节,应当诠释成限制一夫多妻制,而不是允许一夫多妻制。第二,由于一夫多妻制不正确,真主阿拉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在其实践中秉持公正。(这是当今司法的问题,因马来西亚回教家庭法对一夫多妻采用主流诠释,造成许多偏差。)

《可兰经》第四节说明,如果我们担心无法(对她们)处理得公正,就选一个(妻子)。真主阿拉在129节点出了人类的弱点,即尽管我们有强烈愿望,但是也绝对不能公平地对待她们,所以否决了一夫多妻的“资格”。

当然,抛开一切宗教问题,以一个单纯的平等角度论之,《可兰经》的4:129解释取消了4:3中的一夫多妻制。人们会质疑真主阿拉怎么会在某章节允许一种做法,又在同一章的后面阐明人类的弱点,劝谏人们只迎娶一位妻子,为什么不一开始就全面禁止一夫多妻?当然,除了真主阿拉和先知,恐怕没有人可回答这个问题。我想,以限定妻子的人数为四的做法,按部就班地废除掉古阿拉伯人的习俗,发挥实际性的功用;所以,后来的人诠释第三节内容时,显然是断章取义。

总结

《可兰经》是一部经典,当中的伦理道德观念积淀着人道的困素,其纲目多来自人类生活自身,为的是矫正人们的性灵,而不是增加敏感课题;它使人们接近“造物主”――真主阿拉,且鞭挞种种恶行,而不是以阿拉之名打压学术自由。

至于《可兰经》是否与时并进,只是时间概念而已,其内容毋须修改,真正需要修改的是人类的行为及诠释的方式。若不是人类脱离了《可兰经》的指引,就不会引发误会。回教女性的权益至今还存着许多不完善,仍需要更多学者引导我们。看来内政部是不敢参考其他诠释,或许是不敢破坏那些三妻四妾男人的“家庭和谐”!这只是冰山一角,还是希望可以拜读诺拉妮的呕心沥血之作,启发更多的思考;至于说得有没有道理,还是请诸君自行判断吧!

(作者注:《可兰经》以Abdullah Yusuf Ali的版本为蓝本,中文翻译本参阅回教学者马坚。)

黄洁媚是法学系在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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